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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難救助

Emergency Allowances

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

急難發生於人所能意料之外,對於身處急難事件的家庭,本會將視家庭近況而補助其迫切(或特定)所需之經費,以助陷於急難的家庭,在關鍵時刻得到支持,並且安然渡過非常時期的經濟困境。

一、依據: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之事業目的規定訂定之。

二、目的:為促進社會健康、和諧、發展,秉持關懷、扶持精神濟助需要醫療、急難或貧困援助之個人,以助其度過困境為目的。

三、對象:凡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,生活陷入困境而需要醫療、急難或貧困援助者,得經以下管道轉介申請急難救助:
(1)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之轉介
(2)社會福利機構之轉介
(3)本會主動訪查或發現

四、補助內容與項目:
視申請者家庭狀況而核定補助生活費、助學費、醫療費、醫療營養品、復健費、輔具費、喪葬費用等。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依本辦法申請急難救助金
(一) 傷病救助:家庭遭天然災害(如火災、水災、風災及地震等災害),因病或意外死亡、或重傷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元者,致使家庭經濟困難,無力負擔醫療費用。
(二) 生活救助: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,罹患重病、失業、失蹤、入營服役、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,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(三)其他不可預期意外事件造成家屬無法負擔家計者。

五、申請文件:
(一)申請必備資料
1. 急難救助專案申請書1份。
2. 申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(正本)1份。
3. 身份證(影本)1份。
4. 申請人或同案申請助學者之郵局/銀行存簿封面(影本)1份。
(二)相關證明文件(【有】才需檢附)
1. 當年度清寒證明(正本)1份。
2. 當年度(中)低收入戶證明(影本)1份。
3. 身心障礙手冊(影本)1份。
4. 重大傷病證明(影本)1份。
5. 醫生診斷證明(影本)1份。
6. 其他證明文件。

六、注意事項
1、凡提出申請或經由本會實際訪查、發現者,於瞭解需求後,報請本會裁決後通知。
2、本救助金之核發,視個案實際需求及本會預算審查給予補助,同一情事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。
3、受理申請之名額及金額視本會財力酌定之,每年用於急難救助金之總額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。
4、凡符合上述第四條之對象者皆可提出申請,申請人應自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本會規定繳交證明文件。如有緊急特殊急難,得先填具申請表,經審查委員確認,可先行核撥急難救助金,需於事後二個星期內補足相關文件。
5、事實發生或終止之日起,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,除因特殊事故外,均不予受理。
6、所有申請函件,恕不退件。

七、須按照與本會之約定填寫收據,並將正本依規定日期寄回本會,3次未能準時繳交者取消補助資格。

八、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申請前有任何疑問,
請於週一至週五09:30-12:30、13:30-18:00
電洽02-2517-2068#19 王小姐

108年度急難救助金補助名單 : 審核案件 86 件,核定補助共 36 名。